第四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办理勘查资格证或者勘查许可证的变更登记手续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勘查资格证、勘查许可证。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