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活动的;

(二)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活动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

(四)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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