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质勘查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原发证机关可以吊销勘查许可证:(一)不按照本条例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二)未按照规定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三)已经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六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六个月的。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