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防洪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城市防洪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 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防洪工作。市、区水主管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防洪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等日常工作。市、区有关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城市防洪有关工作。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