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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城市防洪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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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有效
县人民政府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市城市防洪规划范围内所辖区域的城市防洪工作。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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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