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城市防洪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市水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市实际,按照防御外洪和治理内涝并重的原则依法编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将市城市防洪规划范围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