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城市防洪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 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防洪工作。

市、区水主管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防洪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等日常工作。

市、区有关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城市防洪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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