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防洪条例/Chapter 1 总则Article 7In force城市防洪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 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防洪工作。市、区水主管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防洪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等日常工作。市、区有关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城市防洪有关工作。Local Regulations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6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