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防洪条例/第三章 防汛抗洪第三十条有效市人民政府设立城市防汛指挥机构,负责城市防汛抗洪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市水主管部门。区人民政府设立城市防汛指挥机构,在市城市防汛指挥机构和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防汛抗洪工作。在汛期,街办、乡(镇)人民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可以根据防汛抗洪工作的需要设立临时城市防汛组织。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