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市人民政府设立城市防汛指挥机构,负责城市防汛抗洪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市水主管部门。

区人民政府设立城市防汛指挥机构,在市城市防汛指挥机构和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防汛抗洪工作。

在汛期,街办、乡(镇)人民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可以根据防汛抗洪工作的需要设立临时城市防汛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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