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防洪条例/第三章 防汛抗洪第二十九条有效城市防汛抗洪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