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防洪条例/第三章 防汛抗洪第三十一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城市防洪规划、城市防洪工程设施实际状况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制定市城市防御洪水方案。各级城市防汛指挥机构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市城市防御洪水方案做好防汛抗洪人员、物资、器材等准备工作。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