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防洪条例/第二章 建设与管理第二十条有效堤防工程管理范围按照以下规定划定:(一)赣东大堤、富大有堤、新洲堤,其管理范围为迎水面和背水面堤脚外不少于50米(水平距离,其中险段自压浸台脚起算,下同);(二)保护耕地5万亩以上的重点堤防,其管理范围为迎水面和背水面堤脚外不少于30米;(三)其他堤防的管理范围为迎水面和背水面堤脚外不少于20米。前款三类堤防的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边缘分别外延200米、150米、100米。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