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防洪条例/第二章 建设与管理第十九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填堵原有的河道沟汊、湖塘洼淀或者废除原有防洪圩堤;确有特殊需要的,应当经过科学论证,经市水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