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堤防工程管理范围按照以下规定划定:

(一)赣东大堤、富大有堤、新洲堤,其管理范围为迎水面和背水面堤脚外不少于50米(水平距离,其中险段自压浸台脚起算,下同);

(二)保护耕地5万亩以上的重点堤防,其管理范围为迎水面和背水面堤脚外不少于30米;

(三)其他堤防的管理范围为迎水面和背水面堤脚外不少于20米。

前款三类堤防的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边缘分别外延200米、150米、10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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