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防洪条例/第二章 建设与管理第十一条有效城市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城市防洪规划的要求。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区排水管网、排涝设施的建设。城市建设应当按照规划的要求,配套建设排涝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防洪工程设施要严格按照建设程序进行,并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竣工验收制,保证建设质量。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