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主管部门加强对防洪工程设施的定期检查和监督管理。对险闸、险堤、险涵等危险建筑物,水主管部门必须组织有关单位采取除险加固措施,限期消除险情或者重建,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排所需资金。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