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防洪条例/第二章 建设与管理第十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市水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城市防洪规划,制定河道整治、堤防加高加固、城市防洪排涝设施建设的年度计划。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