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Repealed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公共体育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公共体育设施的用途。

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公共体育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先行择地新建偿还后再行拆除。

体育产业

Local Regulations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