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地名管理条例/第六章 历史地名保护第三十五条有效历史地名保护名录中极具历史文化价值的地名,由市地名委员会组织评审,经公示后形成非物质文化遗产地名保护名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地名保护名录的地名应当重点保护。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