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地名管理条例/第六章 历史地名保护第三十六条有效变更历史地名保护名录中仍在使用的地名时,应当充分论证、确定保护方案并经公示后,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历史地名保护名录中未使用的地名应当优先启用;未被启用的,应当采取挂牌立碑等措施加以保护。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