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民族自治地方的地方志编纂工作应当有当地少数民族人员参加。有条件的民族自治地方的地方志可以同时运用汉语言文字和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编纂。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