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志工作条例第十二条有效地方志的编纂内容和过程应当公开。地方志编纂工作应当吸收有关专家、学者等参加,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地方志编纂工作的意见、建议。地方志编纂涉及有争议重要事项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请示。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