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志工作条例Article 11In force民族自治地方的地方志编纂工作应当有当地少数民族人员参加。有条件的民族自治地方的地方志可以同时运用汉语言文字和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编纂。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10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