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志工作条例第十条有效承担地方志工作任务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接受同级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的业务指导与监督检查,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要求完成地方志编纂或者资料报送工作。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