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三章 经营权管理第十二条已修改对新开辟的线路、经营期限届满的线路,或者在线路经营期限内需要重新确定经营者的线路,由客运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经营者,签订线路经营协议,并颁发线路经营许可证。线路经营协议包括下列内容:(一)线路名称、走向、起止和途经站点、班次及首末车时间;(二)线路配车数量与车型;(三)服务质量标准;(四)经营期限;(五)双方权利与义务;(六)违约责任;(七)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