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Amended

对新开辟的线路、经营期限届满的线路,或者在线路经营期限内需要重新确定经营者的线路,由客运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经营者,签订线路经营协议,并颁发线路经营许可证。

线路经营协议包括下列内容:

(一)线路名称、走向、起止和途经站点、班次及首末车时间;

(二)线路配车数量与车型;

(三)服务质量标准;

(四)经营期限;

(五)双方权利与义务;

(六)违约责任;

(七)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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