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三章 经营权管理第十三条已修改客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线路、经营者的实际情况,确定经营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八年。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