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未按照规定组织救援致使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扩大的;(三)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