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