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三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三十六条有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