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

(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未按照规定组织救援致使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扩大的;

(三)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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