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予以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履行抚养、扶养、赡养残疾人义务和监护责任的;(二)歧视、侮辱、伤害、虐待、遗弃残疾人的;(三)非法侵占无障碍设施的;(四)擅自改变无障碍设施用途的;(五)盗窃、损毁无障碍设施的。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