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不按照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

(二)违法解除或者终止与残疾职工劳动合同的;

(三)虚报残疾人就业人数或者虚假安排残疾人就业,骗取相关税费减免优惠待遇的;

(四)未按规定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

(五)不按规定提供无障碍服务,或者不按规定维护无障碍设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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