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六章 无障碍环境第三十四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优先建设、改造与残疾人日常生活、工作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推进城市现有设施无障碍建设和改造,逐步推广小城镇、农村和残疾人住宅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改造。设置无障碍设施或者提供无障碍服务的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标准予以明确标识。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