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优先建设、改造与残疾人日常生活、工作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推进城市现有设施无障碍建设和改造,逐步推广小城镇、农村和残疾人住宅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改造。

设置无障碍设施或者提供无障碍服务的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标准予以明确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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