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规定第十六条有效宗教活动场所合法所有或者使用的房屋、土地、园林等,由该场所的管理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领取权益证书。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征用宗教活动场所的建(构)筑物、园林等,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