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有效改建、扩建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在场所内改建、新建建(构)筑物的,应当符合城乡规划,涉及风景名胜区的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相关管理规定,并报市或者区(市)县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属于文物保护单位的,应当征得文物管理部门的同意。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