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森林采伐更新管理条例/第四章 罚则第二十九条已修改采伐森林或林木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林业主管部门可停发其采伐许可证,直到完成更新造林任务为止;拒不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林业主管部门可组织其他单位或个人代为其造林,所需费用由林权单位或个人承担,并处以更新费用3~5倍的罚款,削减或取消下年度采伐指标。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