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森林采伐更新管理条例/第四章 罚则第二十八条已修改伪造、倒卖、擅自涂改林木采伐许可证和伪造检木号印、号锤、林权证件的,处以50~100元罚款;对已获利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2~5倍的罚款。借用、盗用检木号印、号锤的,按前款的规定处罚。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