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伪造、倒卖、擅自涂改林木采伐许可证和伪造检木号印、号锤、林权证件的,处以50~100元罚款;对已获利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2~5倍的罚款。

借用、盗用检木号印、号锤的,按前款的规定处罚。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