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森林采伐更新管理条例/第四章 罚则第三十条已修改当事人对林业主管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和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书和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书或处罚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