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擅自改变地形、地貌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破坏城市市容市貌的,除责令立即停止并恢复原貌外,可处以工程总造价10%~50%的罚款。对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由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执行,其执行费由违法责任者承担。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