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临时建设工程逾期不拆除,或在使用期限内因城市规划建设需要拆除而拒不执行的,除由市、自治县(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日1元计算处以罚款。逾期仍不拆除的,加倍罚款,并由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除。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