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四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三十三条有效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开山,采矿,挖取砂石、土方,围填水面和设置废渣、垃圾堆放场地等改变地形地貌活动,不得破坏城市环境,影响城市规划实施,有关部门须按城市规划的规定进行审批,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进行监督,并会同有关部门检查及纠正。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