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四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三十二条有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批准临时用地:(一)影响市容、交通、供电、通讯、消防和环境卫生的;(二)占压地下管线和设施,影响其使用、维修、养护的;(三)占用学校操场、体育设施和公共绿地的;(四)占用城市河堤护岸、排水沟渠,影响城市防洪排水的。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