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第二十二条有效在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中,要统筹兼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应严格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各项建设不得危害居住环境。要有计划地将中心市区污染、扰民的企业迁出。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