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编制与审批第二十条有效城市人民政府在实施总体规划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城市总体规划的重大变更:(一)城市性质变更的;(二)规划期限变更的;(三)城市人口和用地规模有较大变更的;(四)城市发展方向、用地布局和干道系统及城市对外交通枢纽位置重大变更的。城市总体规划的重大变更,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报原批准机关审批。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