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城市人民政府在实施总体规划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城市总体规划的重大变更:

(一)城市性质变更的;

(二)规划期限变更的;

(三)城市人口和用地规模有较大变更的;

(四)城市发展方向、用地布局和干道系统及城市对外交通枢纽位置重大变更的。

城市总体规划的重大变更,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