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编制与审批第十九条有效经批准的城市规划,市、自治县(区)、镇人民政府应予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城市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城市总体规划局部调整方案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批准机关备案。城市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和各项专业规划的调整,由原批准机关审批。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