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防雷减灾办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已废止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有第一项、第二项行为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第三项至五项行为的,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防雷装置设计未经核准交付施工的;(二)防雷装置未经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三)不按照规定检测的;(四)防雷装置检测不合格,不采取措施整改的;(五)对雷电灾害隐瞒不报的。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