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废止

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场所、设施,未安装的,由气象主管机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安装;逾期不安装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