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办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已废止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一)超越核定范围或者区域经营的;(二)经营者以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干扰他人正常经营的;(三)以伪造、涂改收费凭证或者其他手段偷逃交通规费的;(四)经营者合并、分立、迁移和变更名称不办理有关手续或者不按期进行年度审验的。有前款(一)、(二)、(三)项行为之一,不能当场处理的,可以暂扣营运证件。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